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-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

来源:中国—东盟中心

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(以下简称“中国”)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、柬埔寨王国、印度尼西亚共和国、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、马来西亚、缅甸联邦、菲律宾共和国、新加坡共和国、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(以下集合简称“东盟”或“东盟成员国”)(合称时简称“缔约各方”或“各方”;或单独简称为“缔约方”或“一方”):

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;

注意到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框架协议》),以及在《框架协议》和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--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》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、争端解决、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;

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;

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、友好和互利;

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-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;

达成共识如下: